当前位置>> 文件公告>> 市级教师教育

宝鸡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市教发[2007]20号

 
各县区教育(文教)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教育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宝鸡市加强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宝鸡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强师兴教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市教育局制定了《宝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县区及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继续教育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教师进修学校

            宝鸡市教育局                        2007116日印发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精神,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包括公办、民办、企办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中心等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人员)在职教师(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均应根据教师岗位要求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水平、现代化水平的专业化教育。旨在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构建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质量;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远程教育培训、校本培训(研修)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  类别与内容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六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对新录用到中小学任教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开展的旨在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法规、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技能等培训。师范类新任教师工作第一学年期间须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非师范类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岗位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要求和高一级职务要求进行的任职资格培训。已获得高级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内容。所有教师在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均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岗位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按培养目标有关要求,开展提升专业综合素质的培训。目标是构建高素质的研究型、专家型中小学名师队伍,使其成为师德模范、教育教学专家。两年期间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培训。

(四)全员培训:根据教育发展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包括教育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新课程培训,教育技术(含计算机技能、教育技术标准)培训,班级管理培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培训,学科教学技能(含实验操作技能)培训,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等。每年不少于48学时。

(五)校本培训(研修):校本培训是一种结合教学实际需求在校内开展的直接服务于学校、服务于教师、服务于教学的一种教师在职培训模式,由各中小学学校负责实施。其目的在于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培养教师的敬业奉献精神,更新教师的教育理念,强化教师科研意识,提高专业技能,促进教师在实践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在研究中提高。要通过校本培训开展师德教育、教育科研活动、骨干教师培养、校本课程开发等,以名师带新、岗位练兵、教学研究和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以及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每学期校本培训不少于30学时。

(六)学历提高教育:主要是指教师参加较高的学历教育或双学历教育,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其目的是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努力实现小学(幼儿园)教师专科化、初中教师本科化、英语教师专业化,高中教师30%达到研究生水平。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力求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应体现在职、成人和师范教育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以全员培训和校本研修为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参加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成绩(包括校本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证书》是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考核、职务晋升和聘用以及今后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定期认证的必要条件之一。达到规定要求和学时且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聘任和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证书的办理、审验和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学时、成绩等,由教师培训院校予以登记办证,市教育局审核验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授权举办的培训不予登记颁证。对在《证书》发放、登记、审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若《证书》遗失,由本人提出补办申请经培训院校核实后,按证书审验程序予以补办。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五年一个周期的管理制度。属于继续教育范围的中小学教师每五年期间都应接受不少于240学时的脱产集中培训。

继续教育的学时有效期为5年(以每年12月30日为准)。

为了确保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五年不少于240学时的规定,实行“继续教育周”制度。即每位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少于一周(48学时)。

职高、中专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中学劳技课等教师应在市级教师培训院校选修公共课程每五年不少于48 学时,其它专业课时由学校联系有关高等院校参加相关专业课程或技能培训学习。

第九条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取省、市、县区、培训院校、中小学校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省教育厅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全面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项目;审定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资料和开发继续教育课程、教材与编印工作;负责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负责落实继续教育经费;负责继续教育考核、评估等工作。市教育局主管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指导、检查有关工作。

(二)教师培训院校要根据继续教育发展实际,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发、实施和教学内容设置、考核、评估等工作的研究、指导。宝鸡教育学院负责成立中学学科指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宝鸡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成立小学及幼儿园学科指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各学科指导小组要协助宝鸡教师继续教育网站开展教师远程培训有关组织、辅导、考核、检查等工作。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落实省市有关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和规定要求;负责制定本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负责县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审定本县区举办的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监督、指导中小学校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研修)工作;指导检查评估本县区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保证培训经费等。

(四)市县(区)教师培训院校要根据审定的继续教育项目、教学计划、培训课程等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方案和校本研修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培训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本校的教师资源,结合办学特色及教师需求,设计自身的校本培训课程和研修内容。县区教师进修学校要对基层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进行总体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教师培训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宝鸡教育学院承担全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包括新课程全员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市级骨干(学科带头人)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专题的全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宝鸡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小学高级教师和部分山区县一级教师职务培训、市级骨干(学科带头人)教师培训、小学小学科教师全员培训、幼儿园教师与保育员全员培训以及其他专题的全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承担本县区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包括小学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县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师德法规健康教育全员培训、教育技术培训、县(区)级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以及由市县(区)指定的其他专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其它有关专题培训主要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县区教师进修学校的资质类型界定。

各级教师培训院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积极探索继续教育的规律,构建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办学模式。尽快成为本地区教育教学、信息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各级教研、电教等部门应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制订出本校教师年度全员培训和校本培训(研修)学期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周活动,切实保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中小学校要积极创设条件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工作,并与校本培训(研修)相结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务管理

(一)各类培训都要有规范的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标准、考核要求等,以保证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

(二)各级教师培训院校于开班前一个月将培训教学计划及讲授的主要内容、学时、考核办法等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三)各级教师培训院校对教师个人参加各类培训要有真实的记载,必须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学籍和考核(包括电子数据)档案,对培训合格人员及时报送办理有关合格证书。要向所在县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学员参训和考核情况。

(四) 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由教师培训院校组织实施。考核分考试、考查、考试与考查结合三种形式。理论提高类课程以考试为主;技能训练、活动类课程、教研作业论文等以考查定等为主;既有知识理论课,又有技能训练和活动课的综合类课程采用考试与考查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学习成绩与学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学员修业结束,必须是学习成绩和学时成绩均及格者为总成绩及格,可颁发继续教育有关合格证书。继续教育具体考核办法由教师培训院校制定;校本培训(研修)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考核细则,并实行单独考核。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考核,不参加者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颁发有关证书。对于全市性继续教育专题培训,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五)各教师培训院校要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采取专职和兼职聘请相结合的办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提高施训效能和授课水平。要广泛听取中小学教师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反馈反思有关信息,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开课前须给学员印(配)发学习材料(教材、讲义等)。

(六)教师调入其他县区或外地学校工作,应将培训档案随调动档案转移,其培训档案及考核由调入县区教师培训院校负责接收归档。

(七)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数据库,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在组织管理、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要优先予以保证。

继续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的原则,建立政府、学校、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教师培训经费的分担机制。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陕政办[2006]29号),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学费、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应补助的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定期对各教师培训院校、各中小学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其评估结果分别列入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内容和校长工作业绩或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加县(区)级以上骨干(学科带头人)教师培训、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不参加教师岗位职务培训。对于已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岗位职务培训、新任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培训的教师,可免于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周学习。承担继续教育授课任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均可免修或部分免修中小学继续教育相应有关内容和课时。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凡在五年期限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单位予以落实。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学时数和学分要求的,由各级教师培训院校提供相关教师名单,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对其提出严肃通报批评,取消职务评定资格或解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并补修有关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和进修的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原在学校的一切待遇不变,所任职务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各级学校,举办各种教师培训班,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师资队伍水平低,办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班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第六章 名师评选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学校、乡镇、县区、市省及国家级的各类名师(教学新秀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学科名师、教育教学专家等)评选活动,以提高教师自身教育教学水平,构建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二十条 各类名师评选活动必须按照评选条件,符合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任职资格、学历水平等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级进行综合竞赛、推荐、评选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从实施“强师兴教”工程后的第一年(即2008年)起,市级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每三年评选一次,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每四年培养认定一次,市级学科名师和教育教学专家每五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安排以当年市教育局的文件为准。如省教育厅等上级业务部门有评选名师的文件可按照文件的时限等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继续教育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宝鸡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