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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文教)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陕教基办[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一步提高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在全市教育系统的认知度,逐步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使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各类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全面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以实际行动迎接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
二、申报范围与时间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等。示范校创建活动覆盖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兼顾民办院校。
市级示范校分为幼儿园类、中小学类、中职类。评选工作从2008年度开始(2008年度各县区原则上要选定2-3所学校进行试点)。 市级示范校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局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市级示范校申报材料包括:①《宝鸡市市级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一式3份);②学校自评报告(一式3份);③其他佐证资料(复评相关统计资料、学校特色资料、加分印证资料等)。 各申报学校(幼儿园)务必于6月上旬前完成自评、自荐和县区级初评工作,市教育局(市语委)10月底前完成复评和考核认定。 三、评审的标准和程序
市级示范校评审依据《陕西省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和《陕西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进行,总分为100分。市级示范校的得分应在90分以上。 市级示范校的考核认定是在学校自评申报、县区级复评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市语委)组织进行的。考核期一般为6个月(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算起)。包括: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核、综合评定、结果公示、命名表彰等环节。 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受评单位情况汇报;随堂听课;查阅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档案资料、教师备课、学生作业等;实地察看、抽样检查学校各类用字情况;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教师、学生语言文字能力测查;观摩学校日常活动,随机审听校园用语;考评工作组汇总情况;反馈考评初步意见等。
申报市级示范校的学校经市语言文字专家小组实地考核达标后,经市教育局(市语委)审定合格者,命名为“宝鸡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语委办备案。同时按上级有关要求,从市级示范校中择优推荐创建省级、国家级示范校的对象,接受省和国家的评估认定。 四、组织领导与要求
(一)各县区要成立示范校创建领导机构,认真制定示范校创建规划,特别要重视农村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金、渭、陈三区的示范校创建活动要与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有成效。
(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说普通话、用规范字(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督促检查。教研部门要按照新课标要求研制中小学口语和书写教学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认真进行试点和推广。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招聘教师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坚持国家对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标准规定。
(四)市级示范校实行五年复审制度。对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学校,将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附件:1、《宝鸡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2、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语言文字 示范校创建△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省语委,市委办、市政府办 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民办学校
宝鸡市教育局 2008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宝鸡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申
报 表
申
报
学
校( 盖
章
):
县区教育(语委)部门(盖章):
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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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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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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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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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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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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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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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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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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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普通初中(
)/普通高中(
)/完全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校(
)/民办学校(
)/民族学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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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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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
工作办事
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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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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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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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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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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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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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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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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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教育(文教)局、县区语委
评价和推荐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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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市
语
委
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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